10月16日消息,据报道,近日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购车纠纷案。
事情的起因要从2023年说起。年过七旬的史先生想买一辆新车用于日常代步,经过反复比较,最终看中了一款官方指导价为14.18万元的2023款智领版车型。
双方当场签订了新车订购单,合同上清楚写明了车型和指导价。算上旧车置换和店铺优惠,史先生实际支付了12.75万元,随后顺利把车开回了家。
本以为可以安心用车,可提车后史先生却发现,宣传中的一项重要功能始终无法激活。他仔细核查车辆信息,结果发现这辆车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11月。史先生随即要求退车并赔偿,却被到对方一口回绝。
面对史先生的质疑,商家给出了自己的说法。对方称,史先生最初确实有意购买2023款,但后来因为2022款优惠力度更大,双方已经变更了购买意向。

而且车辆外观和配置都经过史先生本人确认,缴费明细中也注明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,应当视为史先生认可了车辆信息。双方协商无果,史先生将商家告上法庭,请求撤销订购单和缴款明细,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。
不过,一审法院驳回了史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,史先生不服,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。
三中院审理后认为,新车订购单是双方订立的书面买卖合同,而缴款明细主要用来确认应缴费用和优惠金额,并未约定变更购车合同,因此不能视为对订购单的变更。
此外,史先生提车后曾向销售人员咨询2023款专属功能的激活方式,对方不仅没有提出异议,还提供了激活步骤,这也说明史先生的购车意向始终没有改变。
法院还查明,商家的相关说法存在多处矛盾:其所谓2023款从2022年底开始生产销售的说法,与官方回函不符;对"2022款优惠力度更大"的解释,也和购车折扣记录对不上。
综合全案证据,三中院认定商家存在故意隐瞒行为,构成消费欺诈,改判撤销双方签订的新车订购单,要求商家向史先生退还购车款,并支付三倍赔偿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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